匹”换取所需物品。此外,称臣受封的蒙古首领可以遣使来指定边镇进行互市。这就是朝贡贸易的全部程序。明朝试图通过朝贡贸易,操纵和控制蒙古,所以觉得哪怕多付出经济代价也值得。而蒙古则认为虽然名义受损一些,但能得到丰厚的经济利益,也很合算。直到明末,朝贡贸易成为明蒙贸易的主要形式甚至是法定的唯一形式。在双方的积极推动下,朝贡贸易迅速发展,到也先时达到高峰,当时进京贡使人数少则数百人,多则数千人,所带马驼成千上万。[33]
朝贡贸易,给明朝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致使明廷难以应付庞大的开支,而且通过朝贡贸易制服蒙古的目的也未能如愿。于是,1438年(正统三年)明朝在大同开设马市,允许蒙古贡使进入大同互市,以减少其进京人数,减轻接待负担。后由于蒙古“中兴英主”达延汗不愿接受上述带有*歧视性的朝贡贸易,大同互市中断达半个世纪。到1571年(隆庆五年),俺答封贡,朝贡贸易再度恢复,但限制日增,贡使不能超过150人,且不许入京,贡马给赏均于大同进行。还允许未称臣受封之蒙古部落参与互市,使朝贡与贸易明显分离。朝贡贸易的地位随之低落,一种以经济因素为主导的新兴互市贸易代之而起。
入清以后,漠南蒙古归入清朝,建立正式的*隶属关系。漠北和漠西蒙古虽未附清,但陆续同清朝建立了不同性质的贸易联系。清朝北击腾机思,打败喀尔喀后,于1655年(顺治十二年)在喀尔喀设立左右翼八扎萨克,赐敕、印,并题准八扎萨克进“九白年贡”,清廷照例赏赐,成为定制。朝贡贸易在清喀之间得以继续,而且进一步被规范,规定八扎萨克致书清廷,必须用“Ayiladqal”(即奏章、奏书)形式,把清朝皇帝的书信必须称“jarliy”(即敕谕、谕旨)。[34]并明确指定了贡品的种类和数量。
自十七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卫拉特蒙古各部也相继与新兴的清朝建立了贸易联系。除1652年(顺治九年)青海和硕特蒙古顾实汗被清廷册封外,卫拉特各部首领无一受封于清朝者,因而他们和清朝之间根本没有建立所谓“朝贡”、“入贡”“表贡”、“进贡”之类的*经济关系。准清之间的贸易往来正是明末兴起的那种不以称臣纳贡为绝对前提的新型互市贸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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