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阳关、玉门关以西,葱岭以东,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在古代汉文文献中被称作“西域”,由于天山横亘其间而从地理上被分为南北两部分[1],天山以南广大地区,清代文献中称之为“回疆”、“回部”[2],这里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等民族的聚居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木[3]的叛乱统一回疆地区后,在这里建立起稳固的统治,作为统治者意志体现的清朝法律制度被推行到这里。
所谓法律,学术界通行的界定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清政府以满族贵族集团为统治核心,统治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所以清政府特别注重同其他少数民族的结盟,极为重视少数民族立法。回疆地区民族、宗教、历史、文化同中原地区迥异,同蒙古、西藏等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有较大差异,有鉴于此,为牢固地统治这一地区,清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适用于西域穆斯林社会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本书是笔者承担的国家“十五”社科基金项目――《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清代回疆法律制度这一重要课题进行深入地探讨,作出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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