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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

时间:2007-3-10 10:28:31  来源:不详
本书为研究之便,使用“回疆”这一概念,含有地理和人文双重内涵,既是天山南路包括塔里木盆地和吐鲁番盆地在内的地理名称,也是清代维吾尔族聚居地的总称,具体范围界定为,天山以南,昆仑山 以北,东界为玉门、阳关,西界在帕米尔高原[5],即今新疆南疆及东疆吐鲁番、哈密两地。

2. 时段

乾隆二十年(1755年)清朝平定准噶尔,被准噶尔贵族囚禁于伊犁的回疆伊斯兰教首领阿哈玛特(Ahmad)[6] 之子波罗泥都(Burhān al-Dīn)与霍集占(Khwāja  Jihān),即大小和卓获释,清政府试图利用其宗教影响治理回疆,但不久大小和卓脱离清朝而自立。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在平定大小和卓叛乱,于回疆地区建立起稳固的统治之后,开始对回疆立法。同治三年(1864年),回疆地区爆发维吾尔农民起义,清朝在当地的统治被冲决,中亚浩罕国军官阿古柏窃据回疆部分地区十三年。光绪十年 (1884年),清政府在收复新疆后设置行省,回疆法律制度逐步内地化。

本研究的时段为1759年至1884年,这一期间,回疆处在军府制度统治之下,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及地域色彩。阿古柏奴役下回疆法律制度的情况及建省后回疆法律制度内地化的问题,将另辟专题研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变化,因此本书部分内容超出上述时间的限定。

3. 研究对象

法制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法律和制度,而狭义的法制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并依法进行活动,因此对于法制史应该研究些什么,我国法制史学界意见多不一致。本文采纳法制史学家张晋藩等人的观点,即以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和消亡为主线,探讨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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