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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

时间:2007-3-10 10:28:31  来源:不详
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法律文化实际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是蕴藏其后的社会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大清法律与回疆旧例分属不同文化背景。以大清律为代表的中原地区法律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而回疆旧有的法律体系则烙有深刻的伊斯兰印痕,清代回疆法制体系,实际上是儒家文化同伊斯兰文化整合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本课题又具有研究中国边疆文化冲突的特殊意义。

法律制度是*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影响到回疆社会诸方面,是解开回疆历史的一把钥匙。法律制度史又是整个西域史研究中薄弱环节之一,由于文献资料的散乱和缺乏以及课题本身跨学科的问题,对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制度,学术界也缺乏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因而,本项研究有助于推进清代新疆史和维吾尔史的研究。

中国社会正在加快法制化的进程,法制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如何处理好民族地区的社会问题,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宗教立法和司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政府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清代回疆法律制度内容丰富,涉及民族、宗教立法,深入探讨清政府统治回疆法制方面的成败得失,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概念的界定

在我们展开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本书中将要使用的概念及涉及问题加以界定和说明。

1. 地域

天山以南地区,今人习惯上统称为“南疆”,中间有库鲁克塔格山相隔,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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