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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

时间:2007-3-10 10:28:31  来源:不详
域,其西部为塔里木盆地,东部为吐鲁番盆地,人们又分别称之为“南疆”和“东疆”。元中期以后该地区成为察合台汗国的领地,汗国分裂后,这一地区属东察合台汗国,分为“畏兀儿地”(Uighuristan)和“向阳地”(Mangalai Suyah)两部分,前者基本为西辽时期高昌回鹘王国天山以南辖地,包括吐鲁番、焉耆两地,有时也包括库车和哈密;而后者的范围向西超出葱岭,包括费尔干地区,有时也包括塔什干地区。1680年,游牧于天山以北的准噶尔贵族征服这一地区。

“回疆”、“回部”的概念出现于清代,其名称的来源与当地民族、宗教有关。宋元以后,汉文文献中将穆斯林称作“回回”,“回”成为与伊斯兰教有关的代名词。对于天山南路信奉伊斯兰教的当地居民,清朝官、私文献中除将柯尔克孜族称为“布鲁特”外,对于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则不加区分,统称“缠头回子”、“缠回”、“回民”、“回人”,因而,“回疆”、“回部”实际上是人文地理概念。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在清代,“回疆”、“回部”的概念内涵也不一致,最初指具体地区,如“辟展回部”、“哈密回部”、“叶尔羌回部”等,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平定天山南路前后,主要指库车以西地区,后来才泛指维吾尔族聚居区,有时又仅指除哈密、吐鲁番以外的由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所辖的塔里木盆地。在外文文献史料中,有时沿用中亚穆斯林的术语,称“小布哈拉”(Малой Бухарии),或用汉语借词称之为“南路”(Нан Лу),有时也用“喀什噶里亚”(Kashgaria)泛指整个“回疆”地区。

清朝在回疆的管理体制不统一。在塔里木盆地,清朝设立“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管辖回部喀什噶尔(今喀什)、英吉沙尔、叶尔羌(今莎车)、和阗(今和田)、乌什、阿克苏、库车、喀喇沙尔(今焉耆)等城办事、领队大臣及其军政事务,同时参照内地官制改造回疆旧有的伯克制度,任命维吾尔上层为各级伯克,管理各城、村事务。东部吐鲁番、哈密两地,清朝实行军、民两套体制并行的政策,军政方面设立吐鲁番领队大臣、哈密办事大臣,受制于乌鲁木齐都统;民政方面,设吐鲁番直隶厅,隶属迪化直隶州,哈密设理事粮厅,属镇西府,迪化州、镇西府组成镇迪道而隶属于甘肃省。吐、哈两地维吾尔上层因归属清朝较早,且参加平定回疆叛乱有功而被授予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位,实行札萨克制度[4],拥有世袭领地,但受本城大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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