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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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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28: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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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的重要资料。这些契约文书原文为察合台文,新疆的学者进行了整理和选译的工作,将察合台文本译成现代维吾尔文本,然后再译成汉文,先是以油印本流布,1994年新疆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编印成《新疆维吾尔族契约文书资料选编》,内部印行,维吾尔文翻译为艾里买提·孜亚,汉文翻译是张鸿义、赵国栋等,宝文安校对,王守礼、李进新编辑加工而成,全书收录文书314件,其中从纪年上看属于清代的66件,最早的一份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最晚的是清宣统三年(1911年),新疆建省前(1884年)的32件。南疆契约文书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五大类:土地、住宅、果园、水井、牲畜等资产的买卖契约,有关清真寺、经文学校、麻扎瓦合甫捐赠和管理的契约,土地、庄稼的赠与、转让、租佃、伙种等方面的契约;遗产分割的契约,其他经宗教法庭裁决的民事纠纷契约,此外还有官署文件、委任状、证明书、申诉书、收据等。这些资料对于研究维吾尔社会中的伊斯兰教法和民族习惯法等方面的问题具有较高的价值,能极大的补充汉文文献的不足,属于本书研究时段(1759年-1884年)的32件文书,对于研究清代回疆穆斯林社会民事法、伊斯兰教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形式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方面的情况可以参阅李进新的《近代新疆维吾尔族契约资料评介》,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三)域外史料
有关清代回疆的外文资料多是清末以出使、考察、经商等名目来回疆旅行者撰写的报告。季羡林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史书之多,水平之高,誉满全球。可是如果我们真想了解过去历史上人民生活的真实情况和繁琐细节,仍感到缺少资料。我们迫切需要这样的书,特别是一个外国人来到中国,按照心理学的规律,他能看到我们习而不察的一些东西。把这样的观察记载下来,传之后世,这样的书不但能帮助外国研究中国的学者了解中国,也能帮助中国人民了解自己的过去。”[9]所以这些由亲临回疆的外国人撰写的游记、考察报告,对于我们研究清代回疆有着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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