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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鄂尔多斯地区 雁行 人的初期活动(上)

时间:2007-3-10 10:28:48  来源:不详
。应如松阿喇布所请,暂给游牧。从之。”  

[25]达尔扎(即上述达尔)为当时乌审旗扎萨克,松阿喇布为当时鄂托克旗扎萨克,因乌、鄂两旗地处于鄂尔多斯南部紧挨着陕西省,两旗的扎萨克一起提出在近边地方游牧的要求,而后经清廷的讨论允许他们游牧。从《清实录》的记载来看,这次被允许放牧的地段并非清初指定的禁留地部分。  

到康熙三十六年(1697),朝廷才允许开垦鄂尔多斯与陕西、山西交接地区的“禁留地五十里”的部分地段。白界地就是在开垦禁留地的基础上形成的。黑界,亦称牌界,“谓不耕之地,其色黑也。”[26]与此相应,耕种过的土地是白色的,所以,沿长城开垦过的地叫作白界地。白界地在南靠内地农耕区,黑界地在北靠鄂尔多斯游牧区。白、黑界地合起来就是原来的禁留地。  

从康熙三十六年得到清廷允许之后,在民人开垦的基础上白界地逐渐形成,并从此白界地也一直不被包括在封禁之例。可见,封禁政策的有效地理范围是白界地之外的区域。随着“雁行”活动的北进、开垦地的不断拓展,白界地也有其不断展界的过程。“迨(康熙)五十八年(1719),贝勒达锡拉卜坦[27],以民人种地,若不立定界址,恐致侵占游牧等情,申请因特命侍郎拉都浑,前来榆林等处踏勘。得各县口外地土,即于五十里界外,有沙者以三十里立界;无沙者以二十里立界,准令民人租种。其租项,按牛一犋,征粟一石,草四束,折银五钱四分,给与蒙古属下养赡。嗣于雍正八年(1730),经理藩院尚书特古特条奏,五十里禁留之地,蒙古何得收租?议令征收粮草,归地方官贮仓。十年间,遇蒙古地方荒旱,蒙特恩,将所收粮草仍给蒙古养赡,并照旧界给租。”[28]“乾隆八年(1743),各旗贝子等,以民人种地越出界外,游牧窄狭等情,呈报理藩院,行文川陕总督,饬司核议,复奏。蒙钦差理藩院尚书班第大学士公、川陕总督庆复,前诣榆林,会同各扎萨克等定议:于旧界外再展二三十里,仍以五十里为定界。此外不准占耕游牧,并令民人分别新旧界给租。其旧界照前议外,新界按牛一犋,再加糜五斗,银五钱。”[29]从康熙三十六开始开垦,通过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乾隆八年(1743年)两次勘定可耕地的界限,原先的五十里宽“禁留地”基本被允许开垦,从而导致农业的不断北进和白界地面积的扩大化。晚清和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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