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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的价格分别是每亩10元、4元、1-5元,而活契地分别只有5元、2元、1元,死契地几乎是活契地的2倍。在建平一带,倒价是典价的2倍。(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858-860,912,954,1029页。) 

3.小租子、永佃权流通与顺契制度 

永佃权和占有权都可以买卖,但流通的层次不一样,占有权在同旗蒙古人之间流通,永佃权却可以在所有的人中流通,只是在蒙古人买到永佃权时,自然就有了占有权,不需要向任何蒙古人或政府缴小租子。蒙古人将土地兑倒后,耕种权丧失,占有权仍在,可以收小租子,新的买主向原蒙古地主缴小租子。下面是东蒙土地流通的范例: 

蒙人甲将土地兑卖给汉人乙时,汉人乙要向蒙人甲缴小租子; 

当乙将土地耕种权兑倒给汉人丙时,丙仍向蒙人甲缴小租子; 

但当汉人丙将土地卖给蒙古人丁时,蒙古人丁则不向原业主蒙人甲缴小租子; 

蒙古人丁以后又将耕种权出卖给汉人戌时,戍要向丁缴小租子。(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34页。) 

小租子的数量不多,在土默特左旗一带,大租一般为12吊/天地,小租子只有2吊/天地。它原是为蒙汉双方为逃避蒙地的买卖限制而设的,当时只是表明不是土地买卖,而是土地租凭,汉人只是象征性地纳一点租子。到后期,大部分蒙地在某种程度上彻底卖给了汉人,蒙地几乎只征小租子。东蒙的蒙旗当局一开始是不准出卖土地耕种权的,卖地后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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