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民和汉民的利益分割,还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利益。(注:安斋库治:《蒙疆{图}土地分割所有一类型——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河套地{图}土地关系の特质》《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第二十二卷,第五号,第31-98页。)在这种土地权利分化的同时,汉蒙之间的民族关系和蒙地各阶层的关系在这此基础上形成。
一.占有权与权力结构
蒙旗王公对牧地享有领有权,他们不直接占有牧地,而是通过占有大量的牲畜而间接地占有草原,他们的牧畜有下层贫苦牧民为之放牧,不固定于一地,所以,旗内也没有必要划界占草原。农业内侵后发生了变化,个体农民需要与土地发生固定的联系,必然产生土地的个人权利。同时,随着由于耕地扩展,草场消失,王公也逐步失去牲畜,土地的租金成为主要的收入,王公也蒙古人也认识到土地的固定占有权的价值,因为蒙古人不愿意耕种,结果只能以占有权与耕种权分离的形式与汉移民发生联系。随着对农业利润的认识,蒙古王公开始大量地侵占公有牧地,将公有牧地化为私人占有的收租之物。一般蒙民失去了牧地,他们只能在王公分给的户口地耕种或出租,土地占有权与蒙古人的权力结构密切相关。
1.占有权与耕种权的发生过程
蒙旗王公的领有权实际上是从清王朝那里得到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只要清王朝有需要,便可以任意占地,清末放垦就是一个好例。另外,清王室实际上在早期占了一些蒙地,并从中取利,但大部分蒙地由蒙旗直接占有管理,这就是领有权。为了保护游牧和蒙汉分离,清王朝不准汉移民进入蒙地。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封建国家对蒙地有最上层的占有权,尽管这种占有权只是名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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