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早中期,国家禁垦,私垦似乎是蒙旗王公在钻空子。在达尔汉亲王旗,自乾隆三十七年至嘉庆十一年,旗王府就无视国家*,私招汉人租种土地。(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36-37页。)许多蒙旗一般是通过*关系将私垦合法化。喀喇沁旗的王公自顺治五年起到北京朝觐,由于奢侈消费巨大,陷入贫困,为了补救财政不足,他们垦请招垦收租。清王朝开始时期对土地利益并不在意,但为了限制蒙古势力,还是实行了禁垦,清朝皇帝比较尊重王公的权益,皇帝不愿意对蒙古王公实行制裁,主要对汉人进行限制。由于不能居住,汉人只能成为季节劳动者,春去秋回。春天入蒙后由王府指定具体地点耕种,秋天将收后将一部分上缴蒙旗王府,一部分卖掉,然后返乡。这时期汉移民的土地耕种权是暂时的,占有权和耕种权的分化不明显。只是在后期,当汉人在蒙古当局的庇护下定居时,占有权和耕种权才分化明显。到康熙末年,单喀喇沁地区就有数万定住者。(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1937年12月,地籍整理局,第1420-1421页。)
康熙末年,尽管清政府仍然采取紧缩政策,为喀喇沁三旗所定的入蒙人数只有800人/年,但东蒙一带的口外山东移民数量已达十万多人。(注:矢野仁一:《近代蒙古史研究》,弘文堂,大正十四年七月,第108-111,139-140页。)定居大规模发生时期是在清中期,清王朝的立场在内地人口压力和灾荒的危机下有所改变,愿意借蒙古王公这种贪利行为将内地过多的人口移向蒙地。“借地养民”尽管无明文可考,传说源于雍正年间,“借地”一词被官方应用,本身就说明清政府尊重蒙旗的领有权。雍正一、二年,山东、河北遭荒,清王朝诏令近边蒙古将可耕地为内地贫民耕种,允许他们定居。(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下卷,1937年12月,地籍整理局,第1420-1426页。)以后又把京城内无地无产的满人和蒙人官兵,移驻热河蒙地。(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六,户口,田赋。)在凌源县,这些雍正二年以后开放的地称为“开放地”。(注: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图}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年九月,第12页。)这时期的清政府也并未像清末那样剥夺蒙人的土地占有权,而是在蒙地单独设治管理汉人,但在土地权利上仍让蒙人直接与汉人打交道,汉人向蒙古地主缴租,“其地亩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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