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功劳或受到排斥的蒙民没能占到地。随着下层蒙民的贫困和汉人的势力的强盛。从乾隆末年到嘉庆年间,在清政府的干涉下,对土地进行了一次整理,蒙汉分离,汉人退地退田。在倒出空地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二次占地。第二次占地时札萨克以恩赏地的形式将土地分给以前无地的蒙民,只是在一些地区仍然可以随意占地。(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册,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2-183页。)另外,蒙民的占地也可以随时收回,在喀喇沁左翼旗的西桥村,尽管只有十分之一是官仓地,但在蒙民绝家或北逃后,土地随即编入官仓。(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册,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952页。)
土地占有权上的不平等引起蒙旗内部的斗争,争占的焦点往往在于各阶层所占的私地上。在哲里木盟的巴林塔拉,蒙人一开始就垦荒,到清末,尽管仍有余荒,但许多地段已久为下层蒙人私自佃出。这时达赍贝子因举债过多,欲不分界址地将此地放荒,因未与旗内占地耕种的台吉、壮丁等相商,最后酿成纠纷。札萨克图旗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旗王府借款甚巨,只好放荒偿债,因为担心部下不满,故意承诺要在一段时间后驱逐地户,但最终却没能驱佃,荒户反而愈加增多。放荒时“不问垦地多寡,概令缴押荒银二十两,以致嗜利之徒,任意垦占,转相私售,以一户之名,隐匿私租多户。”最后,台吉、壮丁们甚至宁愿将以前的郡王的债务自己分滩也要求政府予以驱佃,但由于汉人较多,驱佃只能激化矛盾,最后,官司闹到盛京将军那里。(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43-51,65-66页。)
二.耕种权及其流通
汉人有耕种权无占有权,但最后他们取得了土地的大部分利益。因他们一开始获得的耕种权往往是永佃权,永佃权会将土地升值的利益利己。早期的永佃只是不退地的租地契约而已,欠租时蒙古一方就撤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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