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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佃权。在达尔汉亲王地,欠租七年者即可撤地另佃,也不准私相典当,一经查出,也要撤地另佃,汉人的耕种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果佃户要转租或兑倒给别人,则要向地局申报。从利益上分析,这种永佃会使王公得利较多,但后期的缴荒价永佃就不同了,缴荒价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卖地。王公因奢侈消费而欠了大量的债,为了还债,只有出售土地,但蒙地是等级占有的,不能像内地那样公开拍卖,王公就以收荒价的名义将土地实际上卖出。荒价是从农民那里收的押金,在严格意义上还要还给农民,但由于王公没有偿还能力,这笔钱实际上就是卖地钱。许多地在缴荒价后征租只是象征性的,所收只是一种数量很少的小租子。在荒价的基础上,农民获得了永佃权,往往就相当于获得了所有权。(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1月,第157,161-162页,附录第18页。)无论是旗政府、王公、贵族,还是贫民将自己的占地卖给汉人,都是卖了耕种权,保留占有权,但这种占有权的利益与以前相比就大大地减少了。 

现在包头地区,是当时归化城土默特左翼六甲地区。开始放垦租地时蒙人与汉人只是口约,后期才有永租的“契约”。这一带的耕地多为贵族所占,为了敛钱,他们更愿意将土地批租给地商,一次性收取押地钱。部分租约的统计表明,缴押荒银耕地的岁租每亩往往只有几文或几十文,地租/押租钱的值大部分在2.5-5.07%之间。不收押租银的岁租达到几百文。永佃权因人口增加、土地资源稀缺的程度加强而升值,从道咸年间的一些契约可以看出,转租后的地租往往比刚从蒙古人那里得地时的地租的几十倍甚至百倍。耕种权的升值使汉人发财,“倒租”频繁发生。(注:黄时鉴:《清代包头地区土地问题上的租与佃》,于《蒙古史论文选集》,第三辑,呼和浩特市蒙古语文历史学会编印,1983年,第281-299页。)对于蒙古人而言,批租后的土地只收一点租子,占有权的利益微薄。 

如果原蒙古地主有水权,无论土地如保转租,水租也随之转移,收水租的权利,即水权总归蒙古地主,但用水权总是随土地的耕种权转移。水权和土地占有权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收租人祁印印的蒙古人在光绪二十三年在地的永租权转倒时,收过约钱8000文,水租是250文。水权的内容是浇水“第四天轮流小水贰厘五毫”。如果收岁租者是一位蒙古人,收水租者也可能是另一位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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