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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人。河套地区,水权在地商手中,因为他们通过缴押荒银获得永租,通过修渠生成水权。(注:新庄宪光:《包头の蔬菜园艺农业{图}灌溉(一)——包头东河村实态调查报告——》,《满铁调查月报告》,昭和十六年九月号,第115-174页。) 

土地典当也是一种耕种权的转移,蒙地大量发生的时期是在18世纪,(黄时鉴:《清代内蒙古社会经济史概述》,于《蒙古史论文选集》,第三辑,1983年,第181-222页。)由于土地比较丰富,上层蒙古人为了获得大量收入,将土地大量典当出去。但同样是一种变形的卖地,因为他们根本不想还钱赎地,这种行为使蒙古人占有权价值大大降低,蒙旗对这种行为也曾进行过控制。在博王旗的库都力,道光年间曾清理过一次地亩,旗政府规定蒙古人必须把出典给汉人的土地一律收回,将典契换成租契。(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8-31页。)但从整体上分析,土地典当的趋势无法抵挡,因蒙古人不会农业经营,往往以当地维持生存。在宁城县和硕金营子村,全村的土地以汪姓蒙古人收荒价银放出800亩地为基础,当时的荒价有典押性质,耕种期限只有5到10年,每亩纳租金5升,因蒙古地主需大量的金钱,暂收押租,几年后由于蒙古地主还不起荒价,商人和农民便取得了土地。(注: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宁城县农村实态一般调查报告书》,1936年,第152-53页。)典当与兑倒不同,兑倒出去的地已经失去了耕种权,而典当地还可以赎回。所以,人们叫兑倒地为死契地,典当地叫活契地。还有一种地叫烂价地,蒙古人以租金作抵押向汉人借钱,到期还不上,土地归汉人。蒙古人还利用转当的方法延迟还款期限,就是在还款期到达时将土地转典给另一个人,将新收的典价钱还给先前的那个人,如果找不到转典人,土地权利既告丢失。(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4-200页。)蒙旗的租金和亩绢由置主负担,租金有小租子的性质,是占有权的表征,实际上有许多汉人根本连小租子也不缴。兑倒地和典地都可以进行市场流通。一般而言,活契地的价格远低于死契地。在喀喇沁左翼旗的太平地村,死契地上、中、下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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