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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官征丁赋,所出租银蒙古自行征收,不得官为经理”。(注:《理藩院则例》,卷10。)由于汉人的经营能力强,永佃下耕种的大部分的利益逐步归汉人所有。这时王公又改变了立场,希望清政府清理汉人。因为汉人的耕种已影响到游牧,他们从农业中所得的利益愈来愈小。于是,乾隆年间又进行了一次地籍整理,许多汉人长期耕种的土地又划归蒙人。可以看出,上层的占有权往往由国家进行调控。 

2.上层占有权类型 

如果国家具有最上一级的占有权的话,那么蒙古王公的占有权是次级的。占有权的土地类型也有许多。归王公的土地一般分内仓地和外仓地。内仓地供王爷个人收租,王爷名义上的内仓地并不多,但他们往往利用权利占有许多公地。旗长分家之后各家所占有的地叫小仓地,凌源县三十家子的土地就是旗长亲族的地,乡民称之为小东仓地。外仓地是那些收入归蒙旗政府的地,岁租供蒙旗日常开支,这部分地比例很大。乾隆年间,东蒙这一类地的地租归入各旗官仓和灾荒时救济贫民的公仓,所以,这些地又叫外仓地。外仓地也叫白楂地,原指地上庄稼收割后留有白楂,与其它草地有所区别,因而命名为白楂地,这些地早期由王府直接管理。另外,清末放垦的官有地一般也称外仓地。在凌源县十五里堡,白楂地又叫大仓地,收租归旗仓。外仓地和内仓地常常混淆,王公也借机从中渔利。中层贵族的地以恩赏地居多,这些地或往往是官员因功劳而领到的地。还有按职务领受的地,叫职分地,也叫差使地,退职以后有的要还给蒙旗,但官员往往在受地7-8年以后,就长期占有,永远为业,由旗长发给红契,但土地不能买卖。(注:土肥武雄:热河省凌源县十五里堡{图}土地惯行。《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年九月,第10-11页。)除此以外,寺庙的土地也由蒙旗拨给。 

国家经常调节蒙旗的土地分配。有的土地归国有占有,国家直接控制。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原来的土地归国家,政府拨给土地作为蒙古兵丁的养赡之资。到后期,封建王公和汉族地商的势力愈来愈大,一般蒙丁的土地受到剥夺。到乾隆八年,政府进行了一次土地清理,规定蒙丁每口占地一顷,不足一顷的,从占地多的蒙古上层人那里拨给。(注:彭勇:《清代土默特土地的占有方式》,于《土默特史料》,第十八集,1985年8月,第258-279页。)大多数地归蒙旗王公控制,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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