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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尽管土地不准出卖,但仍被转卖,往往是耕种者已经换了人,正式粮薄上名字却仍是原纳粮人。当然,进行这种买卖需要在当地粮差的包庇下完成,人们称这种行为为“割粮”。(注: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满铁调查报告》1939年,第二号,那木云译,于《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1963年,第七辑,第4-7页。) 

蒙古人从兑倒中收取一定的推地费用是下层占有权的利益,旗政府也同时从兑倒中取利,其榨取的利益严格意义上讲属于上层占有权所具有的份额。顺契费就是这种上层占有权的利益。道光年间,理藩院为保护蒙古的利益,制定了顺契费制度。农民在兑倒土地时要到旗公署换契并收顺契费,兑倒到旗署立契约,契约的名称有很多。倒契、卖契、杜卖契、绝卖契、押契、压契都是兑倒的契约。顺契费的数量是倒价的1/10,一般只收1/20左右。清末以降,由于蒙古人的势力下降,顺契费更加减少,许多地方甚至要求免除顺契费。在喀喇沁左翼旗的二道营子村,道光以前各种的蒙租地都实行顺契制度,但到道光以后,只有少部分官仓地实行,一般蒙地不行顺契制度。(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858-859,911-912,960,1030页。)这时蒙古上层权力减少,下层的汉蒙农民要夺取这部分占有权利益。可见,占有权利益的确保与政权的是否强大有关系。另外,蒙古人有时强令换契不但是为了收顺契费,还为了查出黑地。对黑地的检查也是占有权实施的一种手段。换契与丈量土地往往并行,在土默特旗一带,清末的清丈和换契是5年1次或20年1次,清丈时要缴清丈费。(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184-200页。)在东蒙,还出现了白契,这种白契往往是蒙汉民之间为逃避换契费而私立的,后期往往也得到了正式承认。在喀喇沁左翼旗边家店村,白契地与从蒙古官府那里换来的红契地并存。在大牛村,村民对从王府那里得到的倒契称做红契,佃民之间的倒契称为白契。持有白契的时间不能过长,一定时期内要到官府换契,也就是缴费。有的地区是10年1次,有的地区是40年1次,换契后有在契上有旗公署的红印章,称红契。另外,也有因利益要求而换契的。在喀喇沁左翼旗高梁甸子村,光绪二十二年的一份顺契上说明土地因“水冲沙抑,地身不足,一并查明,原系粮租佃户等垦乞恩准,将粮租换成钱租,每亩扣合接壹百四十文,旱涝汪准拖欠,嗣后地不丈量,租不涨落。每亩顺契费六十文,佃户倒转佃户,换顺契为证照”。顺契制度各地不一样。在喀喇沁左翼旗的王爷府一带,内、外仓地由旗佐领发给顺契,一般蒙民则由自己发给佃户顺契。还有大量的地不行顺契制度,私自兑倒。(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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