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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一号,那木云译,于《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1963年,第六辑,第27页。)由此可见,地商的势力可以将占有权的掌握着不再侵占地商的耕种权。河套地商也能够稳定蒙汉关系,他们不但与蒙旗关系密切,缴租也及时,租地的散户却往往逃租。在伊克昭盟的郡王旗,从1870年到1900年这三十多年中,由于失去了中间的地商阶层,社会反而更加混乱。“商家承领于蒙旗,认交押租银两。农户承耕于商,众伙分收获籽粮。当其始,亦按年而输租,迨其继,或逾期而欠,伙商家固时常减让,蒙人亦间有少收。推原其故,年岁之丰歉无常,加以商家少而农户多,浸成尾大不掉之势也”。散户增多,地商减少,是收不上租子的主要原因。蒙旗曾准备闭地驱佃,但因“农户人多未易”。(注:贻谷为批郑天馥、光道会禀郡王旗蒙古俟缓二三年后再行封闭、札该旗暨包局遵照咨陕西抚查照,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472页。) 

4.群体力量与土地权利 

蒙汉双方的围绕着占有权和耕种权的斗争取决于多种力量的平衡。先是人口与社会内聚力。在归化城土默特的白塔村,原是蒙古人的户口地。此村的移民大多是寿阳、宁武和忻县的山西人,内聚性很强。乡村私斗中双方力量的不平衡,蒙人难以立足,大部分北逃。民国时期村内只有4户蒙古人,也从地主转变成自耕农;(注:今堀城二:《中国封建社会の构造》,日本学术振兴会刊,1978年,第721-713,740页。)第二个因素是地方政权对占有权利益的保护措施,在喀喇沁左旗,王府的势力强,到伪满时期仍旧地契丰富,汉人也承认蒙古人的占有权。相反,大部分蒙旗都被王公举债所累,占有权利益遭损;第三个因素是经济势力,蒙古人缺钱才将大部分蒙地变成了兑契地。在喀喇沁左翼旗的榆树林子村,内、外官仓地、贵族的的他布囊地和庙地都成为兑倒地,大部分蒙古人只吃小租子,地租率大多只有0.5斗/亩。在札兰营子村,“公爷地”的租率为每100亩5大石,每亩合5升,这一数目在放垦时并不低,因那时人地关系宽松,整体的租率低。到民国时期,每亩纳租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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