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升或3升左右,或2角钱,与这时上升的地价相比,这个数字就显得很低。(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716,1052,1089,1092-1093页。)蒙古人将土地兑倒出去后,只能成为贫困阶层,有的甚至成为耪青户。在中蒙河套地区,由于蒙汉之间关于赎价和地租的纠纷实在太多,垦务大臣贻谷难有办法,最后干脆限期2个月,2月内蒙民如能备赎价赎回土地,土地仍归蒙人,逾期不赎,即归汉人永远为业。但大部分蒙古人不能赎回土地;第四个因素是官讼上的,汉人长期适应农业社会,不怕打官司,蒙古人长期在游牧社会里生活,靠习惯法维持,怕打官司。清末民国时期,地价上涨,察哈尔一带的土地租金以前只有几十文,蒙古人因租金过低,欲打官司,但怕进衙门,只好将土地放弃了。(注: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1月,第109-115页。)
社会群体也会因地权关系酿成动乱,动乱中有关契约往往成为目标。1890年东蒙南部发生了红巾军的动乱。汉佃攻击蒙旗,烧毁土地契约,驱逐并杀害蒙民,至使大批蒙古人放弃土地权利或将土地兑倒给汉人北迁。事过40多年,许多人蒙人在谈起这件事时仍愤愤不平。(注:临时产业调查局:《热河省宁城县农村实态一般调查报告书》1936年,第19-20页。)土默持左旗白楂地的台帐全被烧毁,自“借地养民”以来的公、私出租地的帐目全无,由于收了押租银,动乱过后官方也无力澄清占有权和耕种权的细节。伪满时期进行了一次清理,但只弄清了一部分,大部分地成为黑地。(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90-91页。)这一地区到清末已人多地少,蒙汉双方皆贫,汉人长期当耪青户,几代人都得不到土地,许多人希望借动乱之机得地。另外,当社会黑暗势力抬头时,本来按市场办事的事情也完全取决于蒙汉之间的势力较量。在察哈尔,地商时期“尚近买卖之道,至(光绪)二十年以后,率皆恶豪地痞任意侵霸,年甚一年”,社会混乱使有的人“无价而得地,或银地之两空”。(注:贻谷据会办丰宁垦务局前代州直隶州知州刘鸿逵禀明现办情形暨酌拟嗣后办法,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16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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