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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因拖延往往也会收地价上升之利。在达尔汉王旗,光绪十三年西兆王向民人举债近50万吊,因不能清偿,逐将长六十里,宽三十二里的彩哈新甸荒地作抵押给当地孙玉堂等五百民人,相当于十万八千多晌荒地的荒价,这五百民人当时也凑钱为旗王爷偿清了债务。以后蒙旗当局感到吃亏,一些地照甚至没有发出,汉民为此屡次上诉未果。光绪末年,地价上涨,所剩土地的价值按已几倍于当时的债钱,只放少数即可偿债。(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3-25页。)可见,拖延放荒往往有利可图。 

蒙汉双方一开始并无多少矛盾,当时永佃权升值后,占有权利益所占比重愈来愈小,蒙汉双方会有利益的冲突。蒙古人一般的手法是借权力剥夺汉人耕种权,将升值的利益归己。也就是夺地另佃。夺佃办法还有许多,王公有时纵容蒙民将牧畜赶到庄稼快要成熟的农田中吃庄稼,遇到这样的事,汉人势力如果孤单,只能逃走了事,蒙人则收回土地另租给后来的汉人。(注:黄时鉴:《清代内蒙古社会经济史概述》,于《蒙古史论文选集》,第三辑,1983年,第206页。)蒙古王公有时甚至用动武的方法驱佃。在郡王旗,土地已放给地商,光绪三十年,“郡王旗派出蒙兵千余人,分为九股追逐,非拆毁房屋,即抢牛践粟,兼毁农器”。至使佃户不得不逃跑。(注:贻谷为郡王旗禁闭私垦一案前经札饬该旗将蒙众严行约束并暂缓禁闭复陕西抚查照,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470页。)另一种办法是变法提高租金,光绪三十四年《顺天时报》上登有怀德县绅民对地局的抗议。抗议指出,自道光年间当地的大租确定,每照每晌地收东钱二吊三百文。光绪三十二年,蒙古收租局突然改变旧规,改征银元。光绪三十三年,银元大涨,但地局并不考虑,仍按低价折算银元,以此多征租税。乡绅将此事告到京城,抗议书登在《顺天时报》上,当地乡绅还列举了地局官员的其它弊端,一是在春秋二季征租时开*场扰民;二是对真正的抗租者并不严究,视说情与送礼情况而定;三是逼买卖土地者到局换契,加收契费,但地契未加盖旗公署的红印,民人认为只要地局领导人更换,地照便不会被承认。(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20-21页。) 

2.汉人对蒙人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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