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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1937年,第754,758,808,838-839,1010页。)契税一半归蒙旗,一半归地方官。办契时往往还要给小费,在东蒙的农安,面积10晌以上50晌以下者,每晌收10文;50晌以上100晌以下者,每晌收20文。(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附录第112-113页。) 

大部分蒙地在清末基本上已经被兑倒过了。以喀喇沁左翼旗的东来店村为例,仓地已全成倒契地,蒙民地大半也成了倒契地,剩下的也多是典当地,即活契地。(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第953页。)蒙古王公的权力很大的程度上只体现在小租子上。光绪二十一年博王旗与达尔汉亲王旗争地纠份就说明了这一点。乾隆四十六年,博王旗将法库门一带的土地借给达尔汉亲王旗的部分壮丁游牧,事先说明只是借地游牧,不准卖荒。但这些人以后将土地卖给民人耕种后,自己吃小租子。这一地区具有74个村屯的规模,小租子量也不少。博王旗根据以前的规定,要求将土地归还,由于土地已卖给汉人,博王旗只能要求汉佃到博王旗的地局交小租子而已。(注:1.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13-17页。) 

 

三.土地权力与蒙汉关系 

占有权和耕种权的利益争夺一直是清末蒙汉冲突的主题。清代早期,人少地多,尽管蒙古王公大量放地,蒙汉冲突不激烈。到清中后期,人口增多,土地纠纷也增多。尽管实行了蒙汉分治,但汉民欺弄蒙民、蒙民仇视垦户的事件比比皆是。这种冲突一方面与政府有关,但更多地还是与双方的社会势力有关。在汉人分散地获得耕种权的时期,蒙旗仍有控制能力,他们可以撤佃,也可以将荒价上涨。但到汉人势力强大时,蒙古人往往被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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