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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825页。)汉人强大后往往也干脆连小租子也不缴,在郡王旗的边墙粮地,耕地自清初已经放垦给汉人,数百年来蒙旗却因各种原因“取租不易”。(注:贻谷批西盟总局转报郡旗报效黑牌子地分别批示附呈。于《清末内蒙古垦务档案汇编》第490页。) 

3.中介阶层 

蒙汉之间的中介阶层是揽头阶层。早期的揽头是一些从蒙古王公那里批租土地,承包租金,赚取差额利润的人。蒙旗依赖揽头为之提供大量的金钱,但在批租土地结束后,蒙古人和汉人都对揽头的中间剥削产生了反感,使揽头制被取消,佃户到地局换契约,并直接缴租到地局。以科尔沁左翼中旗和硕达尔汉亲王旗为例,刚开始开垦时,汉蒙之间因语言风俗不通,无法管理,需要有钱有势的中介人出现,这便有揽头。揽头从蒙古地主那里批得大量土地,转租给流民,并负责收租。后由于土地重复买卖。民间争端不断,揽头制弊端明显。最后在吉林将军干涉下,设立公益地局,佃户一律到地局办理租务,揽头消失。(注: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前篇ノ内:蒙地?》,大同印书社,1914年2月,第42-43页。) 

地局收租后又产生了另一种揽头阶层,这就是收租揽头,旗仓地由王府派人收租,王公个人的地却要雇人收租,这些人往往自己住在北京,在蒙地设局收租,没有中间人是不行的,这是收租揽头出现的原因。在喀喇沁左翼旗,内、外仓地和贵族土地的都雇吃租揽头。官地的催头由旗公署委派,贵族私雇催头,而一般的蒙古人的福份地或生计地出租后都自己收租,这些蒙户又称小门。(注:《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中卷,地籍整理局,1937年12月,第720,1024页。) 

河套地区地商也有中介作用,他们的角色不单是收租的中介人,更是土地的投资人,因地商为修渠投入了大量资金。他们一般都先要兼价取得耕种权,因修渠后耕种权大大地升值,他们可以座当二地主。王同春同蒙古人签的永租协议时,甚至将租期定得长达万年。如果蒙古人不承认这种契约,就用武力强迫蒙古人搬家。(注:安斋库治:《清末绥远的开垦》,《满铁调查报告》1939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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