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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

时间:2007-3-10 10:29:43  来源:不详

2.蒙古地区的地方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相一致,地方政权机关也就是审判机关。《会典》 中有一段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凡蒙古之狱,各以札萨克听之。不决,则盟长听之。不决 ,则报于院。驻司官者,司官会札萨克而听之。蒙古内属者,将军、都统、大臣各率其属而 听之。”[1]

清朝将分布于我国北部和西北地区的广大蒙古人民分别编制于200多个旗内,又按蒙古部落 首领对清朝的*态度,分为“外藩蒙古”与“内属蒙古”区别对待。外藩蒙古设札萨克, 一定的自治权力。它又分为内札萨克与外札萨克:漠南(内蒙古)649旗为内札萨克,漠北 喀尔喀(外蒙古)486旗、青海和硕特、土尔扈特等29旗、阿拉善、额济纳2旗等,均列 入外札萨克。各旗札萨克按照清廷颁布的政令、法规来处理旗内各项事务。旗札萨克既管地 方上的行政军事等事务,也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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