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行政司法组织,表现出了因族制宜以及民族隔离,民族 歧视的特点。
清代,不少满洲人通过驻防、联烟等途径进入蒙古地区,而内地破产汉民“走西口”、“ 闯关东”进入蒙古地区“觅食求生”者为数更多。尤其是长城边外的内蒙古地区,逐步形成 满蒙汉民相错杂居的局面。与此相应,清朝设立三套地方行政系统,分别管辖满蒙汉民。根 据清朝地方行政与司法一体的特点,这些地区官员均有司法管辖及审判权,以归化城土默特 地区为例说明之。清初,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被编为左、右二旗,以满人充任的归化城都统( 后降为副都统)为最高行政长官,都统下设十二参领,专管蒙民事务。乾隆初年,在归化城 东建绥远城,设绥远城将军,为满人充任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同时也是最高执法官。统率 绥远城驻防的满八旗官兵,管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及伊克昭、乌兰察布二盟各旗王公民众, 节制沿边道厅。康乾以后,清朝相继设置了归化城厅、萨拉齐厅、托克托厅、和林格尔厅、 清水河厅等抚民理事同知、通判,专管汉民事务。后厅上又增设“归绥兵备道”道台衙门, 道 、厅属山西布政使司(藩司)管辖。这些将军、都统、道台、参领、厅理事同知通判等大小官 员均有司法管辖权及审判权。凡是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命盗、偷窃、斗殴、*、户籍、婚姻 、田土、钱债、奸拐等案件都有权受理。只是因案发当事人民族不同,由不同的行政司法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