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有财势,良家若妻以女,合族不容,即将全家驱之出族。所以别名分、重礼教也。”[58]还有人举出此前曾发生在浙江的类似事件:某已故盐商之女,因看戏而恋一优伶,求嫁而母不许,遂病濒死。其母无奈,欲许婚而请于宗族,族人咸谓:“家素清白,安能作此丑事?”遂对外佯称女死,使母女改姓易名,任其婚嫁而出族易地居住,本族不再认此女为族人,但仍认其母。[59]由这些实例可以看到,以往对于实际发生的良贱为婚事件,民间的通行作法是,即使女家同意,宗族也会强行阻止,阻止不成则将女家逐出族外,以保全宗族的名誉。宗族利用族权自行处置,而不愿告官究办使家丑外扬,这也是出于维护宗族名誉的考虑[60]。这种民间通行的作法,是以家庭和宗族结为社会利益共同体关系为基础的。
而在上海租界,与聚族而居的传统乡镇已有很大不同。这里是个移民社会,个人和家庭已基本脱离了原来的宗族关系,而以亲戚、同乡、同业等相混合的社会集团关系所取代。这种关系有松有紧,以商人之间的关系为最紧密。一些相同地域或相同行业(二者往往有重合)的商人往往结成会馆、公所等组织形式,这一时期在上海就有这样的会馆、公所等二三十家[61]。这些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相互通融商务,谋求共同利益,形成较稳定的社会集团。虽然这些组织大多主要是商务功能,但是一些地域性组织也有维护共同社会利益的功能,在这一点上延续了一部分原来宗族的属性。韦商所属的广肇公所,就是广东籍商人的同乡组织,其中与韦商同属一县的香山籍商人,又形成了次一级更为紧密的同乡集团。在这场韦杨婚姻纠纷中,韦女叔父以族人的身份,与同属香山县的绅商,组成了一个乡党集团,在这场争论中被同情派称之为“韦党”。这种亲族与同乡关系相结合的乡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宗族关系的移植和延伸。支持韦党干涉韦女婚姻的重惩派,就是沿袭传统宗族对家庭的制约观念来看待韦党与韦女家庭的关系。重惩派的观点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关于韦女婚嫁的决定权在韦母还是在韦党的问题。他们认为,子女婚嫁应由男性家长主持,虽然韦父不在,韦母也无权主婚。有来稿中说:“婚嫁大事,父兄主之,其母但教以妇道而已”[62]。他们认为,其母职责既只在于“教以妇道”,对韦女婚嫁不能有决定之权,在韦父外出不在家的情况下,作为其家族男性代表的韦女叔父及其乡党就有责任代为处置。所以他们说:“彼以乡谊同愤,况有亲叔主张,应得有罪者,何可情逭!”[63]他们比照以往的宗族关系,以宗族可对违犯族规家法者自行惩治的传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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