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前,就对月楼施以严刑,“吊打一百脚踁”[79]。据西字报载:“杨月楼于问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几乎一夜,甚至膀肩两骨已为扭坏,后皆不能使动。……又用架以困之,架口最狭,将胫骨紧压,几至不能呼息。”[80]首次堂讯时又对月楼和韦女施以重刑,“月楼敲打胫骨百五,阿宝……亦予掌责二百。”[81]这种严刑责打与对案情的判断相关,因此也体现了审官办案是否公正。
由于叶知县也属韦氏同乡的特殊身份,他对于此案的审断就不仅仅是一般的官断民案,而是涉及到叶知县将取何种立场,断案是否公正,亦即是否能公正执法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实质就是,县官执法断案作为社会公正的权威性化身,对于身为优伶的杨月楼是否能公正对待的问题。所以,人们关注的是,对这一案件如何定性?是一般的婚姻纠纷案件,还是有害风化的重案?知县对月楼、韦女严刑重惩是否合宜?这也是重惩派和同情派争论的一个焦点。
重惩派从维护良贱之别的社会等级秩序,维护道德礼法,维护乡党名誉的立场出发,认为对于杨月楼和韦女应当重判、重惩。他们的申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杨月楼和韦女应定为何罪?应当以什么为准绳来定罪?重惩派认为,杨月楼扮演*戏诱人妇女,以致使韦女“心属月楼,以思*奔”[82],又与韦女明知违背良贱不婚的礼法而结为婚姻,这些违背道德礼法的作法,就是“奸”,是“拐”,是“大恶”重罪。此案初发韦党公讼月楼的罪名为“拐盗”。在后来的议论中,有的强调此案是“奸*大恶”,并引民间俗语“万恶*为首”,及“语云‘奸盗诈伪’,亦举奸为先”,据此而认为“奸重于盗”。甚至根据“月楼先私其母,遂及其女,奸而后娶”的流言,指责月楼与“母女同奸”,是“*之罪”[83]。有的说杨月楼“既略其人,复取其财”,是“重于抢盗”[84]。根据这些罪名,他们认为对月楼应予重判。有的替县官代拟处置办法:“余拟邑尊办法,若格以母女同奸,则*之罪,骈首难辞。倘以罪疑惟轻,则抢女盗财,军流莫宥。”[85]有的认为月楼类同“ 光棍”、“豪强”,而“光棍为首,例应斩立决”[86]。他们推定:“邑尊定必轻则充军,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