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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杨月楼案 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

时间:2007-3-10 10:34:45  来源:不详
重则立决也。”[87]在他们看来,对月楼惩处重则是强盗、*,应当“斩立决”,轻则是抢盗,应予军流。总之,他们以男女不能私相议婚及良贱不婚的道德礼法为准绳,认为杨月楼违背道德礼法就是重罪,就应当处以重刑。 

第二,县官对杨月楼施以严刑重责是否适当?重惩派认为叶县令对杨月楼和韦女施以刑责并不过重,也没什么不妥,有的人甚至还嫌太轻了。他们认为,以月楼之“拐盗”重罪,“邑尊宽猛相济,仅击月楼胫骨百五”,已算是轻责。而对韦女则“即掌责千百,皆伊自取,况轻恕发落,仅责二百,有何足惜!”[88]在他们看来,杨月楼和韦女既然犯下了“奸”、“盗”大恶,审官施以多么重的刑责都不过分,二人完全是咎由自取。他们主张重惩的理由,还不仅仅是针对杨月楼和韦女个人,而是要籍此严肃礼教,维持风化,惩戒余众。如他们所说:“若优人弱女,既易逾闲,倘不严为之防,更有不可向耳。”[89]他们认为,只有重惩月楼,才会使优伶等“贱民”日见嚣张的不安本分的气焰有所收敛,“庶几其余优人稍知畏惧,不然犹纵虎归山,其害岂浅鲜哉!”[90]他们对于这一时期上海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良贱失序、男女丧耻的风气早有义愤,正欲籍此案而一振礼教。所以他们说:“月楼素行不端,人所共恶,洵斯言也。宜乎趁此奸*大恶,明正典刑,岂不大快人心!”[91]他们呼吁:“愿地方官早严办月楼,以快众心!”[92]当时有人作感事诗对县令的严惩称赞道:“惩恶原来有网罗,从今执法斫*鲍。”“不是清夜贤令尹,何能只手挽狂澜!”[93]可见,他们把县官对月楼的严刑重惩,视为是拯救世风、力挽狂澜的义举。 

同情派则基于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杨月楼和韦女的同情,主张不应当重惩,而应依据律法公正地审断此案。他们的看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杨月楼应定何罪?应当依据什么来定罪?同情派认为,应当依据事实和国家律法来定罪。他们认为,对月楼的定罪应从事实出发,“月楼虽不安分,咎实难辞,然就事论事,尚不比于抢盗”[94]。他们指出,量罪应当以国家律例为依据,而“律例者,国家之所定也”[95]。在他们看来,如果说月楼和韦女有罪的话,也只是犯了清律所定的“良贱为婚”或“和奸”之罪。清律载明,犯良贱为婚之罪者男予杖责一百,女则离异归宗;如按“和奸”之罪,则与此案同时,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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