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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杨月楼案 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

时间:2007-3-10 10:34:45  来源:不详
对于韦女的“不贞不洁”,“向使宗族作主,置之死地,谁曰非宜!”[64]他们认为,由韦女亲叔为首的韦党,虽然不能象宗族那样,对韦女的生死有直接处置权,但对于韦女的婚姻理所当然有干涉的权利。在他们眼里,韦女叔父就代表宗族,比韦母更有权决定韦女的婚姻。这些肯定韦党对韦女婚姻有处置权的主张,就是依据传统宗族观念而强调亲族、乡党对于家庭有干涉权。 

第二,关于韦党的处置,即以“拐盗”公讼于官是否合宜的问题。重惩派认为,韦杨婚姻对于韦女家族来说,如其叔父所言是“辱门户”[65],对于其乡党来说是“辱没乡亲”[66],因此,在韦父不在的情况下,韦女叔父及其乡党以“拐盗”公讼于官,对杨月楼予以究办,是为维护家族乡党名誉而采取的道义之举。如有来稿赞道:“今粤人不肯辱没乡亲,因韦某远出,迫不及待,公禀究治,足见粤人气节过人,誉之不暇,何毁之有?”[67]另一来稿也赞许韦党此举是“正风化,攘奸凶,正是仁人君子。况同乡之义愤,嫡叔之声明。”[68]显然,在韦杨婚姻关系到韦女个人、韦女家庭和韦氏亲族乡党这三层利益关系中,重惩派首先看重的是亲族乡党的名誉利益。从这一立场出发,他们对韦党公讼于官这种显然不利于韦女个人及其家庭的处置方式持支持态度。站在这一立场的人们,对于韦党公讼于官,请予重惩,认为并无什么不妥,而且还是维护礼法、“气节过人”的义举,应大加赞誉[69]。 

韦党理直气壮地出面告官,表明他们认为自己对于韦氏家庭事务理所当然有一定的干涉权。但是,从韦党不能象以往宗族那样完全自行处置,还需借助官府的力量,可知这种乡党关系对于家庭事务远不象宗族那样拥有社会公认的直接处置权。这种状况正反映了这种新出现的家庭与乡党集团之间的关系,既延续了一些宗族关系的属性,又不同于以往的宗族关系。但是,当家庭事务影响到乡党利益之时,乡党势力就会借助宗族观念来对家庭进行干涉。 

然而,在上海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家庭的作用和地位与以往已有很大不同。这里不仅有大量离开家庭的单身男女,即使那些移民家庭也多属两代小家庭,脱离了人员众多、有着严格等级和从属次序的血缘宗族关系。在这里的家庭既是经济活动的独立单位,也是社会活动的独立单位,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以商业和地域为主要纽带的乡党关系,也远比传统的血缘宗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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