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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4:45  来源:不详
而有君之证实,使少知羞耻,置身何地?必有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之势,岂不可怜?”[74]因此,他们认为韦党讼于官是“损人声名”,“扬人家丑,而使之传播于公庭里巷”,是“丧德”之举[75],因而是处置不当,“调停不善”[76]。所以,同情派对于韦党只顾自身利益,而毫不顾惜韦女及其家庭利益的处置方式,认为是仗势欺凌弱小,他们对这种以乡党势力压制家庭和优伶弱女的行为表示不平,因而指责韦党“以合省正人而公讼一优伶、一奔女,何异以泰山之尊重而压一卵,以狮象之全力而博一兔”。[77] 

由上可见,两派争论的焦点,就在于韦女叔父和同乡组成的乡党集团与韦女家庭的关系,乡党对于家庭有多大的干涉权?乡党利益与家庭利益孰轻孰重?重惩派和同情派的分歧表明,在这种新的关系中,究竟怎样处理家庭和乡党集团的社会利益关系,还没有形成社会公认的规范,人们往往从传统的宗族观念中去寻找依据。所以,问题的实质就是,在这种新的乡党关系中,以往的宗族观念究竟是怎样延续的。乡党关系虽然也有一定的社会共同利益,如重惩派所言“辱没乡亲”所指的名誉共有感,但这种社会共同利益又远比以往的宗族关系淡薄得多。比如以往宗族对于家庭既有约束、干涉的一面,也有利益相连、荣辱与共、相互扶助的一面。所以,将“良贱为婚”的家庭驱逐出族,也就意味着斩断与宗族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使这个家庭丧失了宗族的支撑,陷于孤立、弱小的不利境地,因此也是一种惩罚。在争论中同情派也有人提出,如果韦党不只是光想到维护自己的名誉,同时也能顾惜韦女及韦父名誉的话,完全不必公讼于官,不必张扬于世,而可以仿效以往宗族的作法,“代韦姓驱逐断绝,谓韦姓无此不肖妻女,谓粤人无此不肖妇女,岂不光明磊落哉!”[78]而韦党并未这样做,这是因为,乡党不同于宗族,他们没有公认的权力宣布将韦氏母女驱逐出族,即使这样做了,对于韦氏母女也构不成什么惩罚,反倒等于成全了她们的婚事,因为她们本身对于宗族已没有什么依赖关系。正是由于乡党关系与宗族关系既有延续又有区别,所以,在争论中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强调以往观念中不同的内容。重惩派强调乡党集团对于家庭的干涉权,和维护共同名誉利益的权利。正是在这种势力的压迫下,韦父回沪后,为情势所迫,也只能站在乡党一边,割舍父女、夫妻之情,任凭知县重惩。同情派则强调尊重家庭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乡党也应当顾惜韦女家庭的名誉利益。他们举出清律以及民间生活中实际遵行的“父母之命”的传统习俗以及孟子之言,作为要求对家庭独立性予以更多尊重的依据。两派的争论,正反映了家庭与乡党关系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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