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奸”案,男杖一百而释放[96]。他们反对重惩派以义愤代法、以感情代法的作法,批评重惩派拟为“拐盗”重罪并无法律依据。他们指责重惩派来稿中作为依据所说的“万恶*为首”、“奸重于盗”、“母女同奸则*”等罪名,只是采自俗语传言,不足为据,“所引各例,皆市井口谈之例,非朝廷颁发之例”,所以“以之恐吓乡愚则有馀,以之耸动正人则不足也。”[97]另一篇来稿也指责道:其“所引律例,一味持强,显而易见皆系韦党私定之律,非大清朝颁发之例。”[98]他们指责重惩派不顾国家所定律例,而只是逞己私意而自拟罪名,“今揣贤父子(指重惩派来稿所用的“不平父”、“不平子”等化名──引者注)之意,以为律例罪罚,只须任贤父子以定,粤人以定,县令以定,无须上详咨部题奏耶?若然,则贤父子等诸人比皇帝更大矣。”[99]他们进而还把予头指向县官,认为县官不应当以情代法,为同乡泄愤而逞己私意,不按国家律法而随意自定罪名。他们指出:“国家立法,官宪执法,自有一定之例,即君上亦不能逞私意,上下其手,出入人罪。”[100]他们反对重惩派及县官以私意代替国家律法、以义愤而随意拟定罪名的作法,要求对身处低贱的杨月楼,应当以国家律例公正定罪。
第二,县官对于月楼施以严刑重惩是否适当?同情派认为,县官对月楼和韦女施以严刑,是站在韦党一边逞其私意、滥施刑责,是不公平的,“在粤人以为大快人心,在旁人以为大惨人目。”他们责问县令“究执何例以办?夫月楼……尚不比于抢盗,今竟敲击胫骨,其将以强盗律之乎?”因此指责县官是“误用非刑”[101]、“刑罚不中”,批评县官“若*刑以逞,似更非哀矜勿喜之意也。”[102]他们认为,叶县令是代其乡党泄私愤,严刑过当。“佥称杨月楼素行不端,人所共恶,然今日所犯,尚非凶恶棍徒、积匪滑贼可比,故疑此案,觉有情轻罚重之处。”[103]在此案知县以“拐盗”定案,解送淞江府覆审又经刑讯维持原判后,《申报》发表评论,以更为激烈的言辞指责府、县官员执法不公:“在我下民所问者,中国县官其肆私以残民,私刑以随私意而索供,其可忍乎?县官显逆舆论,背违上意,如欲拼官职以肆其私意,以紊乱定例,其事尚可问乎?其情尚可容乎?”文中批评县、府官员官官相护,欺压小民:“上县既极残刑以索供,至郡内又加刑以逼迫犯人不使翻其前供也。”“县官越例以残民人,事既播扬于远迩,则为上司者,其尚能因循又加刑审以掩饰众人耳目乎?……如是者置民于何地?王例尚焉用欤?”他们认为,这是“父母官恃势倾危侵凌”。文中愤怒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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