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竟至于此。……至令外国诸君,笑中国上下之人皆为糊涂虫而已。”所以他们要强调国家律法,“故特为论辩,亦聊以存中国之体统,不至令外国诸君笑中国上下之人皆为糊涂虫而已。”[110]对于西人也指责县官断案有失公正,论者也指出:“我国以一县之行而见辱天下,使各国讪我国家以审民无例之言者,其可乎?”[111]所以,他们的种种辨驳,也是由于“事关贻笑外国,更不可不为中国洗清。”[112]他们把依律执法的社会公正观念,与维护国家尊严相联系,反映了他们考虑中国的法律问题,已不只是囿于中国内部的传统,而开始扩展到以西国为代表的国际视野下,并认同依律执法的国际规则。这是一种法律观念的新动向。
上述重惩派和同情派围绕此案审判的争论,反映了双方对于代表社会公正的执法官如何对待小民的看法。重惩派是以道德礼教为准则,认为违背了道德礼教就应当重惩。这是以德代法、长官意志等传统观念,站在统治者立场的看法。同情派则认为应当以律例为准则,对犯者应当量罪施刑,依律执法,这才是公正的。这是站在被统治者立场。本来,在以往从这样官与民不同的立场而对于案件发生争论也是很常见的事,如有官员断案明显不公,也会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指责,出现为小民鸣冤叫屈的呼声。这次同情派强调以国家律例为准则而抗衡以私意和道德义愤为准则,一方面是以往就有的反映下层民众要求法律公正这一传统的延续;另一方面,他们引用西人的看法,把这种观念分歧放到作为富强榜样的西国这一新的参照系中,也增添了新的社会意义。他们借助于作为富强榜样的西国的情形,寻求与社会正统势力和官方权威相抗衡,也反映了新观念欲借助于西方观念而寻求社会合法性的动向。这就使“依律执法”这种反映下层人民要求执法公正的愿望,与西国法律治国的近代社会契约观念连接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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