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于县官对杨月楼严刑逼供的作法,西人也明确表示反对。严刑逼供亦即“刑讯”,本来是中国官员审案时常用的方法,但是如若刑罚与实情不符,也是不公正的。所以,同情派对于县、府官员对月楼滥施严刑曾予以指责。在此案争论期间,《申报》主笔曾与一位“尝读中国历代史书,及现在日录、邸抄”,对中国情况相当了解的西士,专门围绕此案有一番对话,其中谈到了刑讯问题,比较了中国和西国的不同,其后在《申报》以《中西问答》为题刊登了这场对话的内容。主笔先是问西国是否也有刑讯,西士回答:“西国不但无刑讯,即定案亦不加刑,此西国律例也。数百年前,西国亦有贪酷之官,肆其酷而遂其贪者。后闻于朝,英皇恐其害民,遂改定律例,若非死罪,仅有罚无刑。”对于西国为了不害民而废除了肉体之刑的作法,主笔者表示赞赏道:“国之刑典如此其宽,亦未闻犯罪之人多于中国,可见治国亦不必尚刑也”。这位西士对于中国官员审案多用刑讯的传统作法大加批评,谓:中国官“每于犯法之民,不论罪之轻重,动用非刑,毫无哀矜勿喜之心。”[108]认为这种过于残酷的作法,决不是中国官员所常标谤的“爱民”之举。显然,在这里《申报》主笔是要以作为富强榜样的西国已废刑讯,及西人对中国尚刑的批评,作为批评县、府官员滥施严刑的佐论。
第三,《申报》主笔等在亲耳听到这些西人的议论时,身为中国人,对于西人言辞之间对中国的嘲笑和蔑视也感同身受,感到耻辱。所以,他们认为,此案不仅只是关系到代表国家律法的官员对于杨月楼个人是否公正的问题,也不只是关系到是否得民心的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中国在西人眼里的形象,即“国家之尊严”的大事。所以他们要为之辩明,以维护国家的尊严,不致被西人所耻笑。一篇评论在论及此案的意义时说:“杨月楼不过一优人已矣,而所出案情实为当今之大事也。固不以杨月楼一人之所干而论也,以兆民之得失、国家之尊严两者所关系而论之耳。此案也非上海一隅之人所共为称论者耳,实在中国十八省传扬已遍矣。非为中华一国内之人所谈论,经英京大新报名代默士(今译泰晤士──引者注)亦为传论,几于天下士人无一人不知悉也。”[109]《申报》在多篇评论中屡屡谈到“国家之尊严”这一理由。如对于重惩派所言“骈首”、“斩立决”等既不合情理、也不合国法的“私律”,认为“岂不贻笑于外国乎?是败坏中国之声名者。”指出:“中国素称教化覃敷、人文蔚起之邦,不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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