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人莫有不公于此,残忍之事从未闻有如此之甚也!”文中还指出,县、府官员如此办案是违背官员职责的“违例”行为,是仗势以*而行违法之事:“官之设也,盖以遵例办理违例者矣”,作为“遵例”者和“施例”者的官不可“以施例而自违例”。[104]他们认为,为官者应按律例办案,以体现社会公正。他们还指出,此案不只是关系杨月楼一人之事,而是关系到“兆民之得失”[105],即官员执法办案是否公正,是关系到能否得人心、安天下的大事。这些议论反映了人们要求法律公正的愿望。
在围绕断案的争论中,还有一个引人注意的情况,就是《申报》的评论多处提及西人的态度和看法。上海是个华洋混居的地方,这件婚姻纠纷案在华人社会中闹得沸沸扬扬,无人不知,自然也引起了西人的关注。上海的西文报纸对于此案也有报道,而《申报》因馆主为英人之故,报馆内常有西人来往,有的还是通晓华文,常读《申报》的中国通,他们与报馆主笔诸人自然会谈论此事,表明自己的看法。这些出自西人的看法使《申报》主笔有所触动,所以,他们在评论中多处谈到西人对此案的看法,并明显地带有肯定倾向。这一时期,清政府标举学习西方“富强之术”的洋务运动已历十余年,西方是富强的榜样已成为一般关心时事的人们的共识。所以,《申报》主笔引用西人之说时,也是把西人的看法作为代表富强的西方,作为一个正面的参照。
他们援引西人的看法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三点。第一,他们指出,西人对于韦党及县官强行干涉韦杨婚姻,并对月楼严刑重惩的作法,也持明确的反对态度。西人从西方的社会文化观念出发,对于从事歌唱戏剧的艺人没有歧视概念,也不理解中国的良贱之别和婚姻观念。他们以西方平等观念看待韦杨婚姻,自然认为杨月楼与韦女自愿结婚完全是其个人的正当之事,无可非议,因而对于韦党强行干涉并以“拐盗”公讼于官的作法感到不近人情,不可思议,对于代表中国法律而执法的县官又严刑重惩月楼、韦女,也感到毫无道理,甚至是荒唐可笑的。如一篇评论中转述西人的看法所说:“此事初起,邑侯始讯之日,外国诸君已笑华人喜为非分之事,华官好用非法之刑。”[106]后来西人看到重惩派在争论文章中大谈月楼罪责有种种礼法依据,西人又对这些不近人情的中国礼法进行批评,如有引述说:“西人见骈首、*、斩决等例,纷纷下问,中国如此不通之礼,何人所定?中国如此非理之例,何朝所颁?”[107]这是围绕韦杨婚姻性质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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