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的观念;反对以道德判断代法、滥施刑罚,主张依律执法的法律公正意识。这些有关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观念,与传统正统观念相比,都具有近代性的趋向。虽然这种近代性趋向还不太明确,但是却反映了在上海这个开口通商已三十年,商业化有了相当发展的地区,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人们的观念也相应地出现了近代性变革的新趋向。
这些具有新趋向的社会伦理观念何以产生,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通过前面的考察可以看到,这些观念的产生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这些观念产生的社会基础,是上海商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动。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贵贱颠倒、尊卑失序的社会风气,正是产生超越等级身份观念的社会平等意识的温床;在这个移民社会中家庭独立性的上升,也是要求更为尊重家庭自主性的基础;这里不受中国官府直接管辖,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这也是人们要求抵拒官府的压制,争取法律公正的社会环境。所以可以说,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动,是引起社会伦理观念变动,及孕育新社会伦理的温床。
第二,这些新观念在中国原有的社会伦理观念传统中有内在的源流,这就是与正统伦理并存,但却一直受到压抑的民间伦理。同情派在申论自己的观点时,往往首先从传统中寻找伦理依据。如强调“食色,性也”的普遍人性论,作为主张对月楼和韦女以常人情理相待的理论依据;强调“父母之命”的家长权力,作为反对乡党过于干涉家庭权力,要求尊重家庭自主性的依据;强调按律公正执法观念,作为反对审官以私意而滥施刑罚的依据。这些站在民间立场、维护小民利益的民间伦理观念,虽然早就存在,在有的时期也曾有所活跃,如明清之际对“人欲”和个体的肯定,但那时还只是少数异端人士的私下议论,在社会舆论中的影响十分有限,而这时的这些新观念,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和民间舆论基础,并以不受官方约束的《申报》为阵地公然倡说,表现出一种独立于正统观念和官方势力的姿态,对社会正统势力已构成挑战,表明这种社会伦理观念的变革,已经具有了成长发展的社会基础。所以说,这种观念的新变动,首先是传统观念的一种内在的变动,是传统观念内部结构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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