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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4:45  来源:不详
》自清初至清末共修撰了五次,计有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一年、乾隆二十八年,嘉庆二十三年、光绪二十五年。

[13] 嘉庆二十三年刊敕撰《大清会典》卷十一,“户部”,第4页。

[14] 即便是已被豁除了“贱籍”的原“乐户”、“丐户”、“惰民”等,虽本人已不再从事贱业,身份上已同于良人,但对其应考出仕也仍有苛刻的限制。嘉庆二十三年刊敕撰《大清会典》规定:这些人“如报官改业后已越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即准其应考出仕。……奴仆经本主放出为民者,令报明地方官咨部覆准入籍(指民籍──引者注),其入籍后所生之子孙,准与平民应考出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大清会典》卷十一,“户部”,第4页。

[15]《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同治九年刊本,第1页。

[16]《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买良为娼’: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第1页。《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在此条*曰:“娼优乐户不齿于齐民,以有良贱之分也。故娼优乐人不得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婚娶为妻妾。”咸丰五年刊本,卷三十三《刑律·犯奸》,第35页。

[17] 参看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94页。

[18]《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记杨月楼事》。

[19]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五日《拐犯杨月楼送县》。

[20]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五日《拐犯杨月楼送县》。

[21]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不平父论杨月楼事》。

[22]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劝息争说》。

[23] 《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不平父论杨月楼事》。

[24]《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平老老祖:《书持平子、公道老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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