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传统宗族观念发生变化的状况,同时也孕育和呼唤着新的家庭社会伦理观念。
四、断案争论与法律观念的变动
韦党公讼杨月楼一案由上海知县究办,身为韦氏同乡的知县叶廷眷如何审断此案,就成了众所瞩目的事。
清代知县也是地方初级审判官,直接受理民事案件。其审案断案,既代表官府的权威,也代表社会公正,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为民作主”。县官断案虽然一般是以清律规条为基本依据,但究竟如何判断案情、如何定性,又往往讲究“情理”二字,要考虑到具体的人情事理,因而往往会受到审判官个人的道德判断、性情好恶、人际关系及社会舆论等所左右。特别是对于这类有关“风化”──即社会道德风气──的案子,作为地方官往往会考虑到倡导地方民风及维护治安的需要。因此,他依据什么理念断案,也就意味着提倡这种理念为人们应当遵行的社会准则。对于这件韦杨婚姻之案,由于既是男女私相议婚,又有明媒正娶的形式;既是良贱为婚,又有韦母主持;既有明媒正娶的形式,韦党又以“拐盗”公讼于官。这些情形使如何断案有很大的伸缩余地。
此外,县令在审案时对月楼和韦女都予严刑责打,这是沿行“刑讯”的传统作法。历来官员在审案时为了惩罚犯者或逼得口供,往往施以刑讯,认为犯人只有在重刑之下才会招认实情。但用刑的轻重程度也要视案情轻重而定。叶县令在案犯押解到县,尚未正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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