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与原任云贵总督高其倬各帮过范溥银七千两,江芑帮过二千两;原参杨名时伙同署理藩司江芑外贩锡厂之锡牟利入己一款,经审,此事与杨名时无关;原参杨名时徇庇科甲一款,经审,杨名时保举之潘允敏、龙为霖、栗尔章俱系进士,且栗尔章为杨名时原任陕西乡试正考官时手下取中之举人,“原属门生”,至题调王开诠则“并非杨名时之曲从代题”——真想不到,李卫搜索枯肠罗织的杨名时四款罪愆竟如此脆弱乏力,就是在成见横亘于胸的朱纲之流主持调查讯问下,也只审实一款,而一款半实半虚,两款全虚;即便审实的一款半——帮助属员几千两银子弥补亏空和保举几个科甲出身的下级——又犯了哪家王法呢?(注:会审详情请看《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十一册,第65-80页,以下有关会审情况的引文具出于此,不另注。)这样的结果,实在让朱纲和黄炳气馁。如何了结此案?又如何向皇上交差?看来只有另辟蹊径,在李卫原参之外,深挖细查杨名时其他罪款了。
其他罪款不难找到,其一是杨名时主动交待的。在审讯完了匿名奏折所参四款后,本来事实查证质询部分已经结束,刑官又问杨名时任内还有什么“不肖的事体”,忠厚而鲁拙的杨名时又供出康熙六十、六十一年(1721、1722)巡抚衙门共得过盐规银、税规银和平余银约计八万两。罪款之二是朱纲后来十分得意地向皇上汇报时说的“会审时问出杨名时收受贪污、亏空之范溥金杯、缎匹”(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十一册,第896页。),这的确是意外发现, 在讯问范溥可曾送给杨名时礼物时,范溥供称:“他曾收过我缎子四批,金杯一对,重十两”。朱纲大喜过望,终于可以将杨名时问成死罪了。按当时金银“二十换”的兑换比价,十两黄金合白银二百两,于是援引《大清律例》中“有禄人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实,绞监候”本律(注:“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明律》原系“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初改为“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实,绞监候”,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906页,《大清律例通考》卷三十一,《刑律·受赃·官吏受财律文》,[清]吴坛“谨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拟定杨名时应判处绞刑。至于收受陋规一事,律无明文,朱纲不敢贸然定罪,更主要的是,杨名时收受的巡抚衙门陋规,事在定养廉银之前,其时各省皆然,因为官员俸禄微薄,地方公费又几近于零,无此种特殊进项,不独地方各级衙门不能运转,而且各级官员的日子也根本过不下去,况且杨名时早在雍正元年(1723)七月已经条分缕细、明明白白地将到任以来得过各项规例银的数目及如何开销向皇上汇报过,随奉朱批:“凡直省督抚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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