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官的职权和考绩
行政和司法合一,是中国封建政体的突出特征,县官为一县之长,集行政、司法、劝农、征税、教育诸权于一身,其职权如《清史稿·职官三》载,“知县掌一县管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贪,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现将其职权综合分述于后:
教化百姓。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观念中,官与民的关系是父与子的关系,皇帝是万民之主、“国父”,百姓则是皇帝的子民,作为皇权的代表者—县官,也就演化成家长、“父母官”。
清代为了加强对百姓的宣传教化,顺治九年(1652年)首次颁布了《顺治六谕》,其内容是:孝敬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无作非为。〔28〕至康熙九年(1670),又修改充实,颁布了《圣谕十六条》,“一、敦孝悌,以重人伦;二、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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