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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官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45:21  来源:不详
由以上可以看出,品级俸禄和舆服制度等作为待遇赐予官吏,特别是俸禄作为封建皇朝给予官吏的一种报酬,也要求享受各种待遇的官吏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就要建立一套与奖惩密切相关的考绩制度,由于县官是“亲民之官”、吏治之基,故清统治者对县官的考绩尤为重视。

古人对官吏考绩的称谓不尽相同,或曰考核,或曰考课,或曰考校,或曰上计。

清代对地方官的考绩称为“大计”,每三年举行一次。县官由州府长官和督抚考课,考课情况报吏部考功司。系根据“考以四格”、“纠以六法”的原则行事。所谓“四格”,即“才、守、政、年”四者,分“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加级记名,则加考引见备外用”,所谓“六法”,即六个方面,“不谨、罢(pí)软者革职;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调;年老有疾者休致,注考送部”。〔42〕考绩最优者称为“卓异”,“卓异官自知县而上,皆引见候旨”。〔43〕卓异官的条件是,“务期无加派、无滥刑、无钱粮拖欠仓库亏空,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44〕由于卓异官均能提升,故大计卓异有比例名额限制,“道、府、厅、州、县十五而一(即7%)。〔45

清代官员有功而交吏部核议,以定功赏之等级谓之“议叙”。《清会典·吏部》卷11载,“凡议叙之法有二;一曰纪录,其等三(计以次,有纪录一次、纪录二次、纪录三次之别);二曰加级(计以级,有加一级、加二级、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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