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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官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45:21  来源:不详
司法权限是,县只可判决笞杖刑,徒刑须经省定,流刑判决权在中央刑部,死刑由刑部拟定(重大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司法长官的“三堂会审”决定),但必须经过皇帝批准。清朝规定县官只有判决笞杖罪100杖的权力,地方官却私自实行法外之法、刑外之刑,大搞刑讯逼供,而致死人命的事却屡屡发生。如光绪时内乡县章炳焘,“堂讯时往往一笞数千,甚而有立毙杖下者”,〔36〕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

劝民农桑。封建社会的主体经济是农业,农业的丰歉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的安定。历代君主为表示重农,每年立春日皆亲耕田土,并把劝民农桑作为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督责州县官劝农的诏文不胜枚举,乾隆帝说过,“天下亲民之官莫如州县,州县之事切莫于勘察民生”,“有事则在县办理,无事则巡历乡村,询民疾苦,课民农桑,宣布德化,崇本抑末”。〔37〕农业的好坏是考核县官的重要标准,为表示劝农,清代也规定把立春日作为劝农日,于立春前一日迎春牛至大堂前,次日于大堂前举行迎春动员,以红绿彩鞭打春牛(故此活动称“鞭春”),之后县官及僚属开至先农坛祭祀之后,知县还要亲自扶犁作象征性耕作,以表示春耕开始,迎春气而兆丰年。

征税纳粮。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农业几乎是唯一的经济产业,国家所需要的一切大都通过县官之手取之于民。清代征课赋税主要是银两和粮食,以养活大批官吏和军队,因此,“岁会实征”是县官的重要职责,征课赋税是县官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清代规定州县催征钱粮专责印官,不得滥委佐杂代替。催征时设立滚单,层层滚催,征收钱粮用三联串票。一年分两次征收,第一次于仲春(二月)开征,四月(仲夏)完成,第二次于仲秋(八月)开征,仲冬(十一月)而毕。〔38〕为了如期如数完成征课赋税,还规定县官必须亲临现场监督,以防吏役勒索,届时,凡赋税银两俱由纳户“自封投柜”〔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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