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合之,其等十有二”。由以上可以看出,纪录和加级都是用于议叙官员的,有具体政绩才能纪录,有纪录才能加级,有纪录、加级才能加衔。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知县臣柱“加五级纪录十次”、嘉庆五年(1800年)知县胡峋“加分府衔加五级纪录十次”〔46〕均是由考绩才获得如上奖励。
对卓异提升的知县,百姓可以请求连任,为使连任官员不致因连任而影响提升的级别和增加的俸禄,即以原职升级或改衔,这是以德礼辅行政,加强知县权威而加的虚衔,其享受的是虚衔的俸禄和顶戴,仍然履行知县职权。
与此相反,清统治者在制定考绩奖励制度的同时,也制定了严密的处罚制度,凡处分之法有三:一曰罚俸,其等七,罚其应得之俸,以年月为差,有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之别;二曰降级,留任者其等三,就其现任之级递降,即按所降之级食俸仍留现任,以级为差,有降一级、降二级、降*留任之别;三曰革职,其等一。留任者别其等,革职之等在降*调用之上,革职留任在降二级留任之上,与降一级调用同等。此外凡降级而级不足者则议革。〔47〕
总之,我国古代特别是明清时代地方官的考绩制度有着严密的程序和丰富的内容。考绩制度在历史上起到过一定的进步作用,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官吏的恣意横行,打击了渔肉百姓的贪官污吏,并造就了一些廉洁奉公的清官廉吏。但是,考绩过程也存在官官相护、你吹我抬,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致使考绩走过场,说假话,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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