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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衙的规制和机构
衙门,是唐代以来官府的统称。清代县级官府自称县署、公署或县治,俗称县衙。它是封建统治者在基层的代表——县官行使权力,也是县级官吏办理公务的地方。即所谓“民非政不治,政非官不举,官非署不立,是三者常相为用也。”〔48〕可见,衙门在官吏施政中所起的作用是多么重要。
衙署的设置是有规制的。为显示等级差别,各级官员衙署的建筑结构包括油漆彩绘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区分,不得逾越。清代规定,“各省文武官皆设衙署,其制,治事之所为大堂、二堂。外为大门、仪门,大门之外为辕门(仅武官有之——笔者注),宴息之所为内室、为群室,吏攒办事之所为科房。”《大清津例·礼律》甚至对各级府第厅堂的间架结构及木构件绘饰也作了详细规定。笔者以现存清光绪内乡县衙的建筑布局和河北保定的清代直隶总督署、河南南阳府衙的建筑布局相对照,并与收集来的数十张清代县署图相印证,从而看到,清代各级地方衙门尽管占地面积、建筑规模有所不同,但中轴线上的规制都是一样的。中轴线以外的建筑则比较灵活。鉴于本文主要是研究县官制度,故归结县衙的建筑布局原则是:
清代县衙的建筑布局同其他衙署一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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