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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官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45:21  来源:不详
族,以昭雍睦;三,和乡党,以息争讼;四,重农桑,以足衣食;五,尚节俭,以惜财用;六,隆学校,以端士习;七,黜异端,以崇正学;八,讲法律,以儆愚顽;九,明礼让,以厚风俗;十,务本业,以定民志;十一,训子弟,以禁非为;十二,息诬告,以全良善;十三,戒窝逃,以免株连;十四,完钱粮,以省催科;十五,联保甲,以弭盗贼;十六,解仇忿,以重身命。”〔29〕至雍正时,又于每条下加以注释,用通俗语言解说,附载简明律例,称“圣谕广训”,规定每月朔(初一)望(十五)日,各地方官员召集官民人等定点宣讲,届时举行隆重的仪式,制造庄严肃穆气氛,以示统治者对教化的重视。〔30〕内乡县清康熙时设教化机构,“在城者六,在乡者七十有六”。〔31〕由于县官的不断教化,对维护其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听讼断狱。县官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担负着本辖区内的治安和刑狱事件管理。民有冤屈,先赴州县衙门告状,县官要亲自受理案件,“凡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32〕并规定“不得越诉”,州县衙门也不得拒绝受理。县作为第一审级,实际上是封建司法体系的初级法院,它的权力是对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有全权的处理权,习称“自理案件”,其手段一是责惩,即施以笞杖刑罚;二是训诫和调处息讼。州县审理完结,即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命盗等刑事案件,州县都应管,其具体职责有二:一是侦查、缉捕、查赃、勘验现场、检验尸伤,实行强制措施;二是初审,它不仅是预审,而且是正式一级审判,并要引用律例条款,进行定罚量刑,逐级上报作为定案的依据。〔33〕清代对民刑案件的审理“必定有期限”,〔34〕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则县官要受降级或罚俸处分,但“农忙则停讼”,〔35〕在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期间,除命盗重案外,其余户婚田土等案一律不予受理。另外县官在封印休假期间,亦不理刑名。县官为表示“为民”,还规定每月有放告期日,届时,悬放告牌于公堂明显处,告状人不必击鼓,县官可在堂上直接受理案件。清代的法定刑罚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其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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