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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

时间:2007-3-10 10:45:22  来源:不详
 

户部作为政府的财政中枢,“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足邦用”(注:光绪《大清会典》卷13《户部》。)。也就是说户部掌管一切财政经济事宜,在奏销方面,则“制天下之经费”与“国用之出纳”(注:光绪《大清会典》卷19《户部》。)。但清代实行的是分司理事制度,户部之下设有14个清吏司公掌事权。14个清吏司的职掌在清代前期和后期略有变化,这在乾隆《大清会典》与光绪《大清会典》中有详细记载。

从有关记载中可见,各清吏司有稽核分省奏销之责,即“凡钱粮入有额征,动有额支,解有额拨,存有额储,无额则有案。及奏销,则稽其额与其案而议之。省各隶于司”(注:光绪《大清会典》卷20《户部》。)。同时,各清吏司还兼管其他财政奏销事宜,如山东司兼管盐课奏销,江南司、浙江司兼管织造奏销,陕西司兼管茶课、京官俸禄奏销,云南司兼管漕粮奏销,贵州司兼管关税奏销等等。

此外,涉及财政奏销,上述之外的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也值得注意。兹据光绪《大清会典》略加引述:

北档房:“掌缮清字、汉字之题本奏折,拨京省之饷。凡拨饷,曰春拨,曰秋拨,令各省以其实存之数报于部,乃察其盈绌而拨于京省。曰冬拨,各省估其来岁之兵饷以报部,则酌而拨之。凡拨饷,先以本省,不足,则视其省之近者而协拨焉。会计各省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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