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档案馆藏。),其后才过渡到年度奏销。
尽管如此,当时的奏销并不规范,主要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有的省份有钱粮奏销,有的省份则没有钱粮奏销,即使有钱粮奏销的省份,也没有一定的奏销时间限制;二是受前者的制约,户部没有也不可能有全国的总奏销。鉴于此,顺治八年(1651年)顺治帝亲政后,刑科左给事中魏象枢专折上疏:
国家钱粮,部臣掌出,藩臣掌入。入数不清,故出数不明。请自八年为始,各省布政使司于每岁终会计通省钱粮,分别款项,造册呈送该督抚按查核。恭缮黄册一套,抚臣会题总数,随本进呈御览。仍造清册,咨送在京各该衙门互相查考,既可杜藩臣之欺隐,又可核部臣之参差。(注:《清世祖实录》卷57,顺治八年六月辛酉。又《清史列传》卷8《魏象枢传》:“八年,世祖章皇帝初亲政……(象枢)请定藩司会计之法,以杜欺隐;立内外各官治事之限,以清稽滞。皆报可。”)
魏象枢的上疏及其被采纳,是清代奏销制度确立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界标。据有关档案的记载来看,当时的奏销确实是遵循此奏及户部的议复进行,可以引述江西巡抚张嘉的一份奏折为证:
奉札行准户部咨开:刑科左给事中魏象枢题《为请定藩司会计奏报之法等事》,内称:省直钱粮,自八年为始,令每岁终藩司造册报督抚按,缮黄册进呈。仍册报在京各有钱粮衙门,互相查算等因。复奉谕旨,备札到臣。就经严檄布政司督催前项册报,以凭磨算。去后,值新抚未任,臣驻省会督催,往复驳核。据该司将额征起存完欠数目逐一分别造册到臣,臣复亲行核算,移送江南督臣马国柱重加复核磨算,计江西省属一十三府顺治八年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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