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起运接济者,又有存留未尽者。至若所征银两,有起解司库者,有就近在彼买办粮料支放者。且《赋役全书》于十二月中旬始到,转发各属远近不等,必数月方能传遍,一时难以清楚”,难以造册奏销。见钞档《地丁题本·云南(二)》,顺治十七年二月林天擎揭帖。),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还有对相关事项的进一步规定。就有关事项的进一步规定来看,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奏销时限的规定。上述有关钱粮的奏销仅仅概称“岁终会计”(即年终奏销),至于何时造册进呈,则未加限制。各省如果没有一定的奏销时间规范,造册奏销难免迟延或参差不齐,势必影响到户部的总奏销。于是,顺治九年(1652年)议准:“直省销算钱粮,逐款备造支解完欠清册,户部据以查核。近畿各省限二月终,远省限三月终到部,逾限者参处。”这是有关奏销时限的首次规定。但这一规定仅以“近畿”和“远省”相区分,还较为笼统。因此,顺治十二年又议准:“奏销本年钱粮报部定限,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限次年二月终;江南、浙江、江西、湖广限三月中;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限三月终。”由于两广离京遥远,奏销册籍难以按时到部,顺治十六年又议准:“广东、广西改限五月终奏销。”云贵收复后,顺治十八年(1661年),首先规定了贵州的奏销时限:“贵州钱粮限六月中造册奏报。”(注:均见《古今图书集成》卷134《食货典·赋役部》。)康熙三年(1664年),又规定了云南的奏销时限:“云南奏销钱粮限六月中报部。”(注:《古今图书集成》卷135《食货典·赋役部》。)至此,各省的钱粮奏销都有了各自的时限规范(注:后来,由于钱粮征解的迟延,奏销时限又有所延缓,如雍正七年议准:“地丁钱粮奏销定例,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令四月到部;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广令五月到部;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令六月到部。”钱粮征解奏销的迟延,必然影响到钱粮支出的安排,因而又要求各省在正式奏销前,“先造草册一本”。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奏销》。又,与地丁钱粮奏销时限的限定与更改相一致,也有对“兵马钱粮奏销册籍到部定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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