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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

时间:2007-3-10 10:45:22  来源:不详
、河南、山东、广西等省的耗羡奏销报告。例如:湖北乾隆十七年耗羡银,旧管363614两,新收470931两,开除479963两,应存354582两。山西乾隆十七年耗羡银,旧管235799两,新收394049两,开除413174两,实在216674两,等等。)。

地丁钱粮分为春季和秋季的上、下忙征收,是一种惯例;上忙何时征完,下忙何时征完,也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但要求将上、下忙征收分别造册,则始自嘉庆二十年(1815年)。是年,经户部奏准:

各州县应征上下忙钱粮,除例准留支及实欠在民外,所有征存属库银两,尽数提解司库。其上忙应四月完半者,限五月底;六月完半者,限七月底。下忙限十二月底截清。解司银数,按限造册送部查核。所有上下忙解司银数,送部款册,令藩司核明。州县每年额征钱粮,本年征过若干,各未完若干,其已完银内,州县应留支若干,实应解存司库、报部候拨若干,又节年缓带征钱粮征获若干,仍未完若干,分别正课杂项,各归各款,造具简明册,依限详报督抚查核。该督抚即于二十日内专折具奏,将原册一并送部。迟逾参处。并责成承办司员,按款详细登记印簿,俟该省春秋二拨及奏销各册到日,逐一核对。遇有送到州县交代册结,随时抽查。倘有已征未解情弊,除州县参革治罪外,并将该督抚潘司一并严参。(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1《户部·田赋·催科期限》;参见钞档《地丁题本·直隶(一)》,道光三年十一月七日蒋攸xiān@①题本引前定例;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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