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户部·俸饷·各省兵饷一》。按:康熙二年,工科给事中吴国龙曾疏言:“各部寺衙门应用钱粮,年前具题数目,次年于户部支给。”见《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这是在京需用钱粮冬估制的肇始。)。随着“分成拨饷制”和“预拨来年春季俸饷制”的实行(注: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160-163页。),冬估制亦逐步完善,至雍正三年(1725年),明确规定:“每年冬,各省督抚将本省次年一岁应需官兵俸饷,预为会计,造册咨部,由部将各省额征起运等项银两,按款照数拨给。”(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部拨京饷》。)3.春秋拨制。春秋拨制与冬估制有一定的联系,所谓联系,就是户部在各省冬估册的基础上,对各省征收、库存钱粮分春、秋进行二次拨解,即:“凡拨饷,曰春拨,曰秋拨。”(注:光绪《大清会典》卷19《户部》。)春秋拨制亦在雍正三年趋于完善。
第四,地丁钱粮奏销与兵马钱粮奏粮同时进行。这与冬估制、春秋拨制都有一定的联系,特别是与冬估制联系密切。如上所揭,在顺治五年(1648年)的规定中,已要求“各督抚于题请兵饷疏内,开列该抚额征钱粮现在实数”,以便户部统筹考虑。但这种奏销难免头绪不清,导致了奏销册的繁杂,于是,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又重新规定:“嗣后应令奏销兵马钱粮与奏销地丁钱粮,同时各为一疏奏销。”(注:档案,乾隆三十六年素尔讷题《为奏销乾隆三十五年钱粮事》引前定例。按:该件档案残损。)也就是说,既将地丁钱粮奏销与兵马钱粮奏销同时进行,又将二者分别奏销。
第五,将奏销钱粮与清查亏空结合起来。康熙二十三年,康熙帝“以各省督抚侵欺库帑,户部无凭查核”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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