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加整理。”(注:《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经过雍正年间的清理整顿,情况有所好转。
综上,不难看出,有关新政策的出台与奏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相辅而行。奏销时限的规定,奏销格式的重申,以及月报制、冬估制、春秋拨制的实行,目的在于钱粮奏销的规范化;地丁钱粮奏销与兵马钱粮奏销的同时进行,奏销与清查亏空的结合,目的在于对钱粮奏销的通盘考虑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奏销的功能;而对部费陋规的清理,则标志着整顿财政和肃整吏治的统一。而且,冬估制、春秋拨制以及地丁钱粮奏销与兵马钱粮奏销的同时进行,已经显现出清代前期奏销的“预算”色彩。
上述奏销制度的整顿与规范性措施,主要实施于康、雍年间,因此,可以认为:顺治八年(1651年),是清代奏销制度的确立点;康、雍两朝,则是清代奏销制度的完备期。
当然,康、雍两朝奏销制度的完备,并不意味着清代前期的常规奏销制度再无变化,这只是一种不拘泥于细枝末叶的概说。雍正朝以后,常规奏销制度除循例进行外,在两个方面仍有新的特色;一是“上、下忙造册”的实行,二是“比较奏销法”的实行(注:当然,除此之外,也还有其他一些奏销措施出台,并形成新的制度。如,雍正年间以后,在八旗与绿营中实行“红白事例银”制度,红白事例银的发放与造报,也专门有《红白奏销册》。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68-73、129-136页。又如雍正年间实行“耗羡归公”后,至乾隆五年,上谕始要求各省“将一年之内额征公费完欠杂支同余剩未给各数目,逐一归款……俱于岁底将一切动存完欠各数,及扣存减半平余银两,造册咨送户部核销”。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0《户部·田赋·耗羡动支》。在《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辑、第六辑中载有湖北、山西、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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