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161页。)。如果奏销违限,则予以处罚,并有相应的处罚则例出台。
第二,奏销格式的重申。应该说,我国传统的财政制度相对成熟,奏销册的“四柱”格式创立及沿袭,有比较长的历史过程(注:据郭道扬的研究,唐代前期所用会计结算法,基本上还是“三柱”法,唐代中期出现“四柱结算法”的名目,已经有了由“三柱结算法”向“四柱结算法”过渡的迹象。至宋代,“四柱结算法”已得到普遍运用,而且名目划一,简明扼要,趋于完善。在宋哲宗时期,四柱名目又发生变化,“元管”改作“旧管”,“已支”改作“开除”,“见在”改作“实在”。这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册名目与样式便被固定下来,为明清所沿用。见《中国会计史稿》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316、396页。在述及清代时,郭道扬概称:“在清代的官厅会计核算中,四桩法的运用较之明代进一步普及。账簿、名籍、鱼鳞册、黄册、奏销册、《赋役全书》,以及《会计录》等无一不取用四柱式。”同前书下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173页。)。如上所述,在崇德三年(1638年)及顺治八年(1651年)的奏销要求中,已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格式规定。但征诸现存档案,可以知晓,这种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如山西省顺治八年的地丁钱粮奏销册,分为原额、存留、起运、续报、续完、未完等项(注:钞铛《地丁题本·山西(二)》,顺治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车克题本。)。顺治十六年的地丁钱粮奏销册,分为原额、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项(注:钞铛《地丁题本·山西(二)》,顺治十七年二月白如梅题本。)。又如同年的山东省兵马钱粮奏销册,分为旧管、新收、拨兑、开除、实在等项(注:档案,顺治十七年二月三十日许文秀呈《奏销十六年兵马钱粮文册》。)。再如两淮盐区顺治十年的盐课奏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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