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项钱粮”、“杂项钱粮”、“部议十四款”等款目类别中,分为额征、征解、未完、带征、实征等项(注:档案,顺治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梁凤鸣呈《顺治十年分征解过正杂盐课钱粮数目文册》。)。鉴于这种奏销格式的混乱,康熙十一年(1672年)再次申令:“奏销册,直省布政使司总数,府州县细数,皆载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以凭稽核。”(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77《户部·田赋·奏销》。)经过此次申令,在地丁钱粮奏销和兵马钱粮奏销中的四柱奏销格式基本划一。但我们也注意到,此后并不是所有的钱粮奏销都采用了四柱格式(注:如康熙十八年两淮盐课奏销册,在“正项钱粮”、“杂项钱粮”(前揭“部议十四款”已归并入杂项钱粮下)类别下,分为额征、实征、起解、存库等项。见档案,康熙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布哈呈《两淮运司康熙十八年分正杂钱粮文册》。又如康熙十九年江苏杂税奏销册,分为旧额、加增、议增、已完、未完等项。见档案,康熙二十年八月十五日慕天颜呈《康熙十九年分江苏八府州属牙帖、田房、牛驴猪羊等杂税册》。)。所谓“无一不采用四柱式”(注:见前揭郭道扬书。),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月报制、冬估制、春秋拨制的实行。1.月报制。如上所述,清代的钱粮奏销采取年终奏销制。但对不时动用的钱粮奏销则没有规定。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因工部钱粮奏销“情弊甚多”,始谕令:“凡有修理之处,将司官笔帖式俱奏,请派出每月支用钱粮分晰细数,造册具奏。”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又谕令户工二部,“将不启奏用咨文动支大小款项钱粮,于月终汇奏”(注:《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至此,不时动用钱粮的月终奏销形成定制,并在月报制的基础上,年终再统一奏销。2.冬估制。顺治五年(1648年)规定:“各督抚于题请兵饷疏内,开列该抚额征钱粮现在实数,及兵马岁需饷乾数目,以便部拨”,已初具冬估制的雏形(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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