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常规奏销制度及政策演变
财政是传统社会中统治者最为重视的类项,经过历朝历代的因袭借鉴与整饬规范,钱粮奏销是其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之一。但即使是成熟的制度,在新的情势下,也不可能完全萧规曹随,也有在政策导引下重新整饬规范的一面,这一面往往更为重要,更值得重视。
在清王朝入关之前的崇德三年(1638年),都察院承政祖可法疏言:“户部掌司钱谷,职任匪轻,应立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文簿,年终令公明官稽察。”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注:《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虽然具体情景不甚明了,但揭示当时的奏销制度已有雏形。清王朝入关之初,由于特殊的战乱格局,未见有明晰的钱粮奏销,现存档案和现有典籍中也不见记载。至顺治三年(1646年)四月,摄政王多尔衮始谕令户部:
今特遣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公英俄尔岱彻底查核,在京各衙门钱粮数目,原额若干?见今作何收支、销算?在外各省钱粮,明季加派三项,蠲免若干?见在田土,民间实种若干?应实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内责成各衙门,在外责成抚按,严加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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